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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83天前 | 6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151条案件办结,应当及时撰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含以下有效信息: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介绍、办案记录、案件结果、判决对律师代理或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分析与建议。

 

第152条结案报告应当客观、分析透彻,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难点、亮点及经验与不足进行归纳。

 

第153条案件办结,应当及时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订卷归档,卷宗归档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未成年人法律咨询登记表(参见附件一)

 

(2) 法律援助申请表(参见附件二)及附件材料

 

(3) 法律援助协议(参见附件三)

 

(4) 授权委托书(附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起诉书(答辩状)

 

(6) 谈话笔录(接待笔录)

 

(7) 证据材料

 

(8) 庭审笔录(调解笔录)

 

(9) 代理词(辩护词)

 

(10)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11) 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登记表(参见附件四)

 

(12)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

 

(13) 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参见附件五)

 

(14) 为案件支出的相关财务票据

 

(15) 撰写的与案件有关的文章

 

(16) 律师认为应当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效果评估

〖1*7〗第一节受援当事人对援助工作的评估

第154条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时,应当向受援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发放《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参见附件五),案件办结后收回,由受援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对援助工作给予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签字。

 

第155条受援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对律师办案的投诉或举报以及查证是否属实的情况应当保存记录。

 

第二节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对援助工作的反馈

 

 

第156条律师对以下内容应当保存记录:

 

(一) 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其他承办人的反馈;

 

(二) 指派法律援助的机构的反馈;

 

(三) 社会其他机构的反馈;

 

(四) 案件对相关部门工作或相关法律政策的推动与影响。

 

第157条上述材料应当和案件其他材料一起订卷归档。

 

第三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应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158条律师发现咨询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或不适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当指引或协助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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