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代书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第27条为当事人代书的,应当保留底稿,定期汇总存档。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法律援助中心;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实无力聘请律师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愿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建议遵循以下内容: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的程序
第28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参见附件二),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29条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中应当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签字。
第30条如果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亲自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需要律师或者他人代为填写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第31条由接待律师对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填写律师初步审查意见,并于3日内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32条单位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决定并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中填写最终审查意见。
第二节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33条当事人信息应当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教育情况(所在学校)、家庭状况、成长环境等。
第34条由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注明代申请人的姓名、职业或工作单位、与当事人的关系、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当事人本人核实真实意思表示。
第35条应当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第36条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第37条对申请援助的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原件查验,并交复印件存档;没有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的,告知当事人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他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留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节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
第38条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法律援助协议》(参见附件三)。
第39条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前,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充分提示法律风险,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
第40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
第四章
庭前准备工作
〖1*7〗第一节调 查 取 证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的,应当有相应记录,例如取证时间、地点、同行人员、取证过程、取得何种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