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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152天前 | 53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8条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角度出发,在解答离婚咨询中,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进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提示、指导。

 

第9条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遇有不能确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与其他律师探讨,不能草率答复。

 

第10条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律师在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格外慎重,建议律师集体讨论,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

 

第11条解答咨询时,应当向咨询人提示诉讼时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法律咨询登记与统计

 

第12条来电、来访咨询的,应当及时填写《未成年人法律咨询登记表》(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咨询登记表》),并体现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姓名、咨询的时间和方式、咨询人与当事人信息、咨询事项及答复要点等信息。

 

第13条对来电、来访咨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年龄、性别、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对方当事人情况、案件发生地等信息。

 

第14条《咨询登记表》中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和需要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案件,应进行标记。

 

第15条通过网络和信件咨询,没有填写《咨询登记表》的,应当留有备份。

 

第16条应当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咨询单独存档。

 

第17条应当定期整理《咨询登记表》,对涉及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比例、性别、案件类型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章

 

代写法律文书

第18条咨询事项事实清楚,有基本证据的,根据当事人要求决定能否代写法律文书。

 

第19条通过代书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对案件事实和基本证据进行审查。

 

第20条不及时代书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为当事人代书。

 

第21条代书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时,应当尽量征求未成年人(尤其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尊重、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第22条监护人拒绝律师会见未成年人时,应当明确注明。

 

第23条申请代书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当建议其和家长沟通或直接与其监护人联络(年满16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第24条监护人侵权的案件,申请代书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当与其他未侵权监护人或近亲属联络。

 

第25条由实习律师、法学院校实习学生代书的,应当由律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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