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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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庭冲突并未发展到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度,因此并未留下此类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来看,有60%的案件,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规定》对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均进行了优化。
首先,将《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证据进行细化,加入了多种证据形式作为补充,便于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同时设定兜底条款,降低认定家庭暴力的门槛。
其次,将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作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放宽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最后,第五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规定,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的主动性,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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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