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法律问题-西安律师
1、【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
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
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
资期限的。
2、【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
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
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 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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