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纪要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新规-西安律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
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21 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
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
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 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