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纪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新规-西安律师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
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
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的精
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
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
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
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
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
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
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
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