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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纪要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理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05 | 6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两会纪要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理解-西安律师

两会纪要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理解-西安律师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 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 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 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

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 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