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
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
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
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