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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律师-西安建设工程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21 | 1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设工程律师-西安建设工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8 条 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应予支持。第 9 条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作义务的,致使承包人无 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表明,司法解释对违反信赖、协作义务的,视为根本性违约, 守约方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与施工行业惯例、专业性特征相适应的特殊法律规定。像垫资、索赔、支付欠付的 工程款利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律规范,都是根据施工行业惯例、专业性特征所 制定的。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而言具有自己特性。 这些特性是由施工行为行业惯例、专业性特征等本质属性决定的,即施工合同的法律特 性是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施工行为本质属性是内因,特有的法律特性是外因, 内因决定外因。行业惯例的表现形式体现为:

如垫资,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完成工作成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两个条文比较,定作人 给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则不是以承包人交付工程 项目为前提条件。工程款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部分。承包人交付工程项目前,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垫资就是承包人先行垫付预付款和全部 或者部分进度款。施工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比较而言,支付工程款不是以交付工作成果 为前提条件,体现施工合同的个性法律特征。

如索赔,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等瑕疵出现时,权 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赔偿。索赔的法律价值在于填平损失,与违约责任相比较,不具备 惩罚性。此外索赔还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如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利息,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计息。此规定及住建部规章的类似规定表明欠付工程价款应当 支付利息,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欠付工程款计息的法律意义在于欠付 的工程款相当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应当按照法定孳息标准计息,这与适用合同法分则规 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类型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差异极大。这种差异,从根本上 讲还是行业惯例使然,是工程建设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对此项权利的性质认识不一。学界和实务 部门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定抵押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定留置权,第三种 观点认为是债权的先取特权。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种观点趋同,认为是法定抵押权, 属于他物权的范畴。法律对施工行业的特殊规定,也是基于建筑市场垫资、欠款等高风 险因素作出的规定,是施工合同特有法律属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