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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约束情形-西安法律顾问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59天前 | 26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系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准则”,故只要先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后在第二审裁决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第四种定见以为,本案系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引发二审程序,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准则”,且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检查,不受抗诉范围的约束,故应以损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改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评析


笔者以为,本案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准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要被告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剧原判的惩罚。这一准则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则,例如大陆法国家实施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准则,规则为被告人的利益上诉时,上诉审法院一律不得作出导致被告人遭到愈加不利对待的裁判。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九十条对“上诉不加刑准则”作出了法律规则。实施这一准则能够保证被告人充沛、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从而维护国家审级准则的存在和正常运行。可是当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抗诉而启动二审程序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准则”,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有不同的观念,也由此引发了对本案的四种不同处理定见。

笔者以为,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抗诉时,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准则”的约束。理由如下:


(1)我国二审程序中能否加剧被告人惩罚的规范是以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为依据的,而不是以是否为被告人的利益为依据。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九十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则,即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受“不得加剧被告人的惩罚”的约束。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上诉不加刑的目的在于消除被告人对上诉的顾忌,保证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从而维护上诉准则。检察院不属被告人一方,因此不存在维护被告人上诉权的问题。


(3)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检查,不受上诉或许抗诉范围的约束。这条规则确立了二审程序的全面检查准则,因此,当检察院为被告人的利益抗诉,而此抗诉是过错的,二审法院以为应当加剧被告人惩罚的,就应当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准则加剧其惩罚。这既不与“上诉不加刑准则”设立的目的相违反,又符合诉讼效率的准则。


本案中,二审法院经检查后以为,检察院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而一审法院以偷盗罪对被告人王某定罪量刑有误,就应当以损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王某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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