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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品牌植入服务合同-娱乐法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898天前 | 58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视剧品牌植入服务合同-娱乐法律师

10.4 一方向对方发出各类文件或与品牌植入有关的物料后,应当及时电话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签收。

11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1.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甲 乙双方同意选择如下第 种解决方式:

11.2.1 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至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2.2 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庭按如下第 种方式组成:

(1)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2)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由甲乙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1.3 一方因争议解决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等)

由败诉方承担。

12条 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就甲方品牌植入事宜达成的最终书面文件,在此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次品牌植入事宜有关的协

议、函件等法律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若补充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文件约定的内容为准。

12.3 本合同拟修改的任何内容均应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修改,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修改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12.4 任何一方不行使、不完全行使或怠于行使其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并不构成其对该等 权利的放弃。

12.5 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产品及标识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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