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一方需要变更其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或传真号码的,应当以书面并加盖公司公章形式正式函告对 方,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且仍以该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或传真号码为准。
10.4 一方向对方发出各类文件或与品牌植入有关的物料后,应当及时电话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签收。
第11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1.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甲 乙双方同意选择如下第 种解决方式:
11.2.1 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至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2.2 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庭按如下第 种方式组成:
(1)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2)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由甲乙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