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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20天前 | 4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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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双方基于本条所负有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保密信息全部被合法公开之日止,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 同是否被提前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影响。

7.5 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披露保密信息而披露的,不构成对本条保密义务的违反。

7.6 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人 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还应继续赔偿该违约金与对 方实际损失的差额。甲乙双方均认可该违约金金额,并承诺放弃要求司法机关或仲裁庭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 降低的权利。

8条 不可抗力
8.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如约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遭受

不可抗力的一方并不因此构成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8.2 主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于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后的_____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予以证 明,同时,为了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将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应积极 提出对应的补救措施。如遇情况紧急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8.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补救措施经对方同意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按其提出的补救措施执行;如遭受不可 抗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补救措施未经对方同意的,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并按确认的解决方案执行。

8.4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则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8.5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认定的不可抗力,即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免歧义,双方确认下列事项可以作为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范围:

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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