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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西安离婚律师
来源:编写人: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依雯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25天前 | 2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纠纷中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西安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中妇女合法权益维护 ——朱某飞诉何某霞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889号民 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朱某飞 被告:何某霞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飞与被告何某霞于1998220日登记结婚,1998121 日育有一子朱某奇。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自 20132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朱某飞曾于2014113日、 2015113日、201617日、2016511日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另查明,被告何某霞20127月患病,后被确诊为慢性肾炎,长期 往返于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南京博大肾科医院门诊治疗,现仍未治

愈。20132月,原告朱某飞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朱某飞自此停 止向被告何某霞支付家用及治疗费用(婚生子朱某奇的生活费除外)。

20131025日,原告朱某飞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征地 拆迁安置工作领导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被告居住的房屋被拆 迁。根据原、被告家庭人口情况(安置人口为三人,原告朱某飞、被告 何某霞及婚生子朱某奇)及相关政策,原、被告回迁了两套住房,一套 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新苑乐苑51单元21××室,面积为

81.88 (以下简称小套房),另一套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新苑雅 苑493单元23××室,面积为115.79 (以下简称大套房)。20164 月,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及派出所协调,被告何某霞及婚生 子朱某奇住进了小套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婚生子朱某奇 均表示同意将大套房分给婚生子朱某奇所有。

庭审中,被告何某霞提供了原告朱某飞在201284日至201211 1日,从建设银行账户6227000640020267×××(户名为原告朱某飞)陆 续取款710000元的取款凭证六张及20121030日原告朱某飞存款5000 元的存款凭单一张、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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