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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法知识-西安律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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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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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0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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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法知识-西安律师
(2)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前,下岗人员有权对裁员条件、裁员方案进行了解和发表意见。《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未将裁员方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的、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此间劳动者有权拒绝下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批准其裁员方案。
(3)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在规定期限内录用人员下岗者可依法享有优先回单位权。《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有拒绝下岗的权利。《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下岗人员下岗后,有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应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对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该办法补偿的,除按全额补偿外,还应按补偿金额的50%追加补偿金。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伤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不低于医疗费的50%到100%。
(6)被用人单位错误决定下岗的,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决定违法或不给经济补偿,下岗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0条规定,决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9、劳动合同常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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