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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86天前 | 13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十七)收养关系

1.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6.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继承

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民法典》以前的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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