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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86天前 | 13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7.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9.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1.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十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十二)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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