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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郑学林等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06天前 | 4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第二,为防止出借人以费用名义额外计收利息,进而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当从第29条规定控制借款成本的立法本意出发,“其他费用”理解为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其他成本,应与利率的性质基本相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各种除借款本金之外实际支付的费用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担保费问题,由于“其他费用”已经明确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费用,应视担保费是否最终由出借人实际收取作出认定


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直接决定该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某一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大。在修改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因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成为利率问题之外的又一重点。因涉及社会综合治理下存量债务的清理工作,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考虑到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以及该条规定将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产生较大影响,在2020年8月20日司法解释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听取了各方面反馈意见,以民法典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为契机,对该条规定作出补充完善。


由于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关于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一直存有不同认识。


根据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规定,凡是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机关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对现行立法作出的解释,是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解释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越法律本身,也就不会超越社会成员的正当预期,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大多司法解释都规定,自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应适用,这一规定方式实际上是认可了司法解释具有天然溯及力的观点。


但是,司法解释虽是对既有法律所作之解释,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还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利率保护标准的规定即是如此,至少在现阶段承担着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应被将来的、不确定的法律规范,影响其在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时的合法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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