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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郑学林等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55天前 | 562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符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无效。例如,借贷合同的一方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无效;出借人与借款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无效。


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经济学理论认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以促进资金在各产业和企业间流动,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自发形成,但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无序化,无序的市场会降低金融配置资源的效率,导致金融与实体经济失衡,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利于融资活动规范开展,必须加以规制。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行政管理层面上,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立法层面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虽然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范。与此同时,市场主体的民间借贷活动却日益活跃,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在近年来每年均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法院,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可以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因此,无论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还是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当然,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仍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坚持的一项根本准则,只有恪守意思自治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融通资金、激活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等内容作出自愿协商,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间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社会各界的3种主要意见。


一种意见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代表,认为应当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到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基本持平的程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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