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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郑学林等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194天前 | 4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的转贷无效规则,有条件地承认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决定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的原则要求,对转贷无效规则作出严格限定。实践中,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存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尚未偿还,出借人又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具体来源的,即可推定其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行为。笔者认为,该项规定旨在加重出借人对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但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另外,该条第(2)项之规定中虽有“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表述,但并不影响主体的广泛性,并未将自然人主体排除在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只要符合行为要件,也可适用该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其次,我国虽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但仍重视民商区分的法律思维。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业,对金融市场规则十分熟悉,有较高能力控制风险和节约成本,已经超出了民事行为的范畴,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职业放贷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应当严格禁止。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考虑到职业放贷人难以认定,我国《放贷人条例》在当时已形成草案,故未将职业放贷行为纳入司法解释的规制范围。但《放贷人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职业放贷现象却愈演愈烈,故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职业放贷行为的合同无效事由。而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虽有涉及,但规定不一。笔者认为应结合条款中关于出借人是否获得有权机关的依法批准出借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以及是否属于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规定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认定以外还可以由各高级法院探索在本辖区范围内,综合考虑出借人放贷的次数、金额、主要收入来源、在法院集中诉讼的情况等对职业放贷人标准予以具体规范。


最后,该条规定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涵盖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事由。实践中,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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