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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郑学林等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194天前 | 438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2020年初,我国经济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冲击,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更多融资困境。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该次修改以规范与保护民间借贷,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为目的,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利率利息等重要问题作出研究。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展开了对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此次修改还承担了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实质的重要任务。在认真研究各级法院反馈问题,广泛听取代表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先后形成讨论稿、送审稿、清理稿等多个文稿,3次报送审判委员会及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以民法典作为实体法依据。作为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结合2020年8月20日司法解释施行后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2020年12月,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和实务界长期存在不同观点,但均认可民间借贷具有未获官方金融机构许可、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进行资金融通活动的本质属性。从相关文献看,国外也普遍以“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来描述我国的民间借贷,用于泛指在银行业监管机关的监管之外,由非正式金融机构参与实施的金融活动。结合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不仅从形式上明晰了民间借贷的民间性特征,更从借贷主体的角度,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进行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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