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律师咨询免费网!

律师咨询免费网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郑学林等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193天前 | 438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2017年,中央印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是“7+4”,具体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据此,除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外,我国出现了类金融机构的表现形式。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因大幅调低了司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有关部门和一些法院反映,应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


鉴于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部门职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书面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答复。该批复第1条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


法律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以集中体现对行为的否定态度。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规定,体现对借贷行为的管控和规制,为借贷主体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划定界限。相较于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第13条对借贷合同无效事由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删除了第(1)(2)项关于“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无效要件,进一步放宽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二是将第(1)项规定的“信贷资金”改为“贷款”,避免在适用中对贷款性质产生歧义,同时删除了转贷前的“高利”二字,放弃了出借人牟利目的的无效要件,即便转贷行为并不获利,也因行为具有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性质,不应认可其效力;


三是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作为规定的第(3)项,明确禁止职业放贷行为;四是为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对有关条款的具体表述作出规范。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