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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来源:人民司法 ,作者郑学林等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06天前 | 441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西安律师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以无溯及力为原则,有溯及力为例外。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条第1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是指新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是新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一是慎重考量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和合同效力等主要内容,符合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有利溯及适用。


二是充分参考了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类司法解释,多采“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溯及力准则,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全面规范,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实体内容为主,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也符合民事审判规律。至于“新受理案件”的标准问题,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前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且已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在2020年8月20日(含)后登记立案的案件,应视为是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依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本条第2款之规定注重保护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为不减损当事人既存权利,同时体现新司法解释颁布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明确了“跨法”行为分段适用新旧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前,延续到新司法解释之后的借贷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计算部分利息的,以不越过8月19日为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的法的适用原则,本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同一法律问题或者规则的规定存在适用冲突的,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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