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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咨询顾问协议-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02天前 | 2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IPO咨询顾问协议-西安律师

咨询顾问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

 

 

鉴于

1、乙方具有丰富的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经验和大量优质的企业资源;甲方具有相应的IPO及新三板业务主办券商资质,具有大量专业金融人才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2、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作为顾问提供咨询服务,乙方愿意利用自身的经验和渠道为甲方提供顾问及咨询服务。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双方的缔约资质

1、双方保证其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双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双方保证其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二、双方合作内容

1、乙方推荐甲方成为其介绍的企业的新三板或IPO主办券商。

2、在推荐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初步选定服务的企业的清单及相关基本信息,甲方在接收到清单后对会员进行筛选,并将筛选结果通知乙方。

3、甲方在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后期开展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的,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4、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基本原则,针对具体项目单独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以明确合作中的各项具体内容。

5、乙方向甲方推荐项目后,双方应签署《确认函》(如附件一)。

 

三、保密

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2、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4)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3、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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