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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94天前 | 4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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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差额部分。

2.3  每服务期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进行结算。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多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结算差额同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一并支付;或,(b)在结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支付。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少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结算差额纳入到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中;或,(b)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予以返还。

2.4  其它费用约定: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公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报销标准按照甲方一般中层管理人员待遇标准报销,且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交报销单据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2.5  结算方式:2.1款至2.3款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2.4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存入甲方总协调律师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3.1  为减少甲乙双方费用,双方同意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主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沟通,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应当到甲方或其指定的场所办公。

3.1.1甲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当由本协议中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发出,且应当发至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总协调律师和廖凤霞实习律师。

3.1.2甲方通过电话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李寿双律师作为电话联系人,非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     为电话联系人,诉讼仲裁问题乙方指定     律师为电话联系人;

3.1.3如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办公场所提供法律服务,则甲方应当提供电话、电子网络等办公条件和能够达到保密与安全要求的办公环境。

3.2  律师和联系人指派:为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指派由【】律师作为总协调律师,就法律事务服务与甲方指派的联系人进行沟通,协调法律事务工作。如果,a)为及时处理甲方紧急法律事务,乙方所指派的律师(见第6.1条之约定)不能及时提供服务的,或b)乙方认为另行指派专业律师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指定本所具备相当资质的律师作为甲方的暂时服务律师。

3.3  如未另行约定,本协议第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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