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1.7以及1.8部分内容,一方应当委派两名执业律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3.3.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委托协议、分销协议、服务协议;
3.3.2质量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产品说明书;
3.3.3技术转让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3.3.4商标许可协议、专利许可协议;
3.3.5股权转让协议、重大资产处置合同、(担保金额达到【●】万元的)重大担保合同;
3.3.6重大商业行为意向书、合作协议、合营合同、合资合同、投资合同;
3.3.7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文件等;
3.3.8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甲方普遍适用的劳动合同;
3.3.9甲方对中国境外(用户)律师声明;
3.3.10赔偿协议、纠纷解决协议或条款;
3.3.11标的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合同或标的额虽然未超过【●】万元但是属于甲方经营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其它合同;
3.3.12其他双方认为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服务。
3.4 档案制度:乙方应当就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为甲方建立档案备查,并在年度法律服务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完毕的法律工作档案移交甲方联系人签收。
3.5 日志制度:乙方应当就其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撰写律师工作日志备查,并将工作日志作为内容之一编列于档案目录。
3.6 年度总结(1份/10页以上):乙方应当在每年度法律服务期满之日起30日内撰写年度常年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并提交给甲方。
4. 法律顾问计时制度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建立完整、真实的工作小时记录制度,以便甲方对乙方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出评估:
4.1 工作小时
乙方应甲方要求或者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所必需进行的工作,以及不时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约定工作(非专项法律服务及/或非诉讼服务)而耗费的下述内容的时间计为工作小时:
4.1.1 进行法律调查、调查取证、公证等。
4.1.2审查、审核、起草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调查报告、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规章制度、律师函、公告、公示、声明、广告语、对外承诺、招标文件等任何书面文件;笔译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约定的任何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