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审查、审核、起草法律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或通过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的培训)讲座讲稿、培训教案等。
4.1.4 一般性咨询(无论采用电话还是其他何种形式);起草总结;为完成甲方工作进行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文献或资料的查询。
4.1.5在途时间按半价计做工作小时,自乙方工作人员登上主要交通工具(如南京市内服务时指出租车或地铁等交通工具,外地服务指飞机)开始起算,至乙方工作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或甲方指定(或按照甲方标准预定的)住所止的实际在途时间。
4.1.6口译或同声传译的工作小时和报酬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1.7参加座谈、会谈、谈判、磋商、会议等。
4.1.8其他双方可能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耗费的时间。
4.2 工作小时计数:
4.2.1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工作小时按照实际耗费时间计做工作时数。
4.2.2乙方为完成4.1条规定计做工作时数。
4.2.3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差旅驻外期间的工作时数按照每整天8小时计算,每半天4小时计算;差旅期间的加班按照实际加班时间具体计算为工作小时。为避免重复计费,本4.2.c条的适用将排除驻外期间所产生的含第4.1条所列内容的时间计入服务工作小时。
4.2.4乙方接受甲方电话咨询每次不足0.5小时的按照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的按照实际咨询时间计算。
4.3 工作小时记录:
4.3.1乙方的工作(限于本合同第6.2条确定的律师团队所包含的律师或根据第3.2条甲方同意更换的相当资质律师)计时应当列于工作日志内,并应在工作日志中记明工作内容。
4.3.2乙方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工作内容和小时数量的工作日志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甲方联系人确认。
4.3.3甲方联系人应当在收到乙方含有工作小时记录的电子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乙方联系人,对该工作小时数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如甲方届时未回复或在回复中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该工作小时数视为甲方认可。
第二部分 双方权利义务
5.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对于乙方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询乙方的工作记录、工作档案和向甲方询问工作进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