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接受同一交易中除甲方客户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5.3 如甲乙双方中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予以解决,必要时签定书面协议。
5.4 甲乙双方在法律事务合作中互负保密义务,对于合作过程中知悉、了解的任何信息均应当承担保密责任,非经对方同意或法定机构、享有法定职权人士依法要求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5 对于一方发出的电子邮件、任何文件、材料,对方应当在两日内回复,确认收取。
第三部分 一般性约定
6. 一般性约定
6.1 为完成法律服务,乙方指派由【】律师作为固定联系人和总协调律师以及由【】律师(主要负责国内法律事务的处理)、【】律师(主要负责涉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时承担部分国内法律事务的处理)、【】律师为成员的律师团队就法律服务与甲方指派的联系人【】或甲方指派的其他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法律事务工作。乙方应当提供由其指派的律师的简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2 甲方基于本合同或基于本合同可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诉讼仲裁代理协议而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费,应当支付到以下帐户:
乙方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甲方基于本合同或基于本合同可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诉讼仲裁代理协议而支付给乙方差旅费以及其它杂费,应当支付到以下帐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6.3 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均需至少提供一份可编辑的Microsoft word电子文本。
6.4 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6.5 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目的。
6.6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不影响第2.3、3.3、3.5、6.2条的效力,该等条款自相关内容履行完毕之日起失效。
6.7 本合同或任何依据本合同签署的合同引发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均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甲、乙双方因理解、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争议,均应尽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