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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规定-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95天前 | 4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规定-西安律师


3.《申请再审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后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采用的是“二分法”: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对于适宜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情形没有规定。《申请再审规定》明确了“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处理方式,对于经初步审查发现存在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等情形,在纠纷发生地对纠纷进行诉源治理,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法院多元解纷的职能作用 。

下面就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被告资格规定》和《申请再审规定》的起草过程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的管辖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在行政诉讼管辖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的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被告确定规则把握不准确;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熟悉或者为了提高管辖级别,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情况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导致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出现激增态势,也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切实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正确确定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特别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不仅是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需要,也是及时切实有效准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要求,人民法院要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和审级设置,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减少办案数量,优化案件结构,把主要精力放到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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