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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规定-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95天前 | 4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规定-西安律师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实质化解当事人纠纷、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就起草两部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近年来,湖南、河南、辽宁、福建、江西等地法院在准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等方面进行了试点探索。这些改革举措已经产生了积极效果,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规则更加明晰准确,当事人行政诉讼救济的获得感增强,及时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山东济南、海南海口等地就两部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研讨,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被告资格规定》和《申请再审规定》两部司法解释稿,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起草两部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贯彻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在司法解释起草中,我们始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出发点,对当前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行充分研判,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两部司法解释着眼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强制拆除、不动产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纠纷解决周期较长、实体权益救济不及时等问题,切实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二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宗旨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着力点,将部分法律适用较为清晰,事实认定和行政程序可能存在问题,更适宜在当地解决的案件进行区分处理,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诉源治理机制,缩短行政纠纷处理周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减少当事人讼累,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是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原则。中央多次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要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和审级设置,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数量,优化案件结构,把主要精力放在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上来。在《申请再审规定》起草过程中,为更好实现审级制度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作用,我们丰富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三、两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被告资格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定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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