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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7天前 | 99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4.4.3惩罚性赔偿

行为人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倍确定赔偿数额。

(1)“故意”的认定

综合考虑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手段的具体情形、从业时间、受保护记录等因素认定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对于下列情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①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②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或知悉被侵害的商业秘密;

③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或知悉被侵害的商业秘密;

④被告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⑤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⑥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2)情节严重的认定

综合考虑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手段、次数、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认定情节是否严重。被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其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②以侵权为业;

③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④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⑤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⑥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⑦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3)计算基数

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法院依法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计算基数。

(4)倍数的确定

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上述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4.4.4合理开支的支付

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可以在确定的赔偿额之外要求被告承担。合理开支一般包括以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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