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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来源:江苏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07天前 | 99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西安律师


3.6.3个人信赖

这是侵犯客户信息纠纷中被告可能采取的一种抗辩,即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该种抗辩的适用一般发生在医疗、法律服务等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领域;

(2)该客户是基于与原告员工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与原告发生交易,即客户是基于该员工才与原告发生交易。如果员工是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商业信誉、交易平台等,才获得与客户交易机会的,则不应当适用本条规定;

(3)该员工从原告处离职后,客户系自愿与该员工或其所属新单位发生交易。

3.6.4生存权利

员工在单位工作过程中掌握和积累的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为其生存基础性要素。要注意将该知识、经验和技能与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区分。具体审查时,需注意:

(1)员工在职期间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确定。

(2)员工所掌握的知识、经验、技能中属于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员工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否则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第四部分  民事责任承担

4.1民事责任范围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即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接触或获取的商业秘密,赔偿损失,以及销毁或返还侵权载体等。由于此类侵权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原告商誉损害,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一般不应当支持。

4.2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在对侵犯商业秘密适用停止侵权责任时,停止侵权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判决停止侵权的持续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原告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合理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侵权行为。

4.3侵权物品的处置

原告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销毁侵权载体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销毁侵权载体不具有可执行性等情形的除外。

4.4赔偿损失

4.4.1总体原则

(1)计算损失额的一般方法。赔偿数额按照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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