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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合同-西安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88天前 | 3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流服务合同-西安律师事务所

2、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造成迟延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迟延付款责任。

3、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

   

费用结款方式

   

普通货物送货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该项服务费用由甲方根据当月实际发货量月结。

   

(备注:①当月的普通货物送货费用,由甲、乙双方于次月5日依甲方签收的运单凭证进行核实对账后,依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结算;②货到付款服务的费用由乙方在每次提供送货服务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向收货方收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项费用。)

 

第六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承诺不将在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价格、合作条件及履行本合同所获取的对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商业计划、客户信息、各类数据等)以泄露、转让、有偿或无偿地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应承担泄露此等信息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担保约定

乙方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将上述资金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划到甲方账户,即视为乙方将履约保证金移交甲方占有。

乙方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结清货物理赔款,或违反甲方意志扣留甲方货物,甲方有权无须通知乙方即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相应款项。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若乙方未向甲方结清货物理赔款并返还全部货物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向甲方结清货物理赔款并返还全部货物的,甲方在收到清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合约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期内如因乙方的服务质量未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不视为违约。如合同期内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甲方会向乙方提前发布书面通知。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附则

1、合同有效期从2014年    月    日到 2015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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