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律师咨询免费网!

律师咨询免费网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68天前 | 1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制度,有效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对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现就完善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意义。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是规范特邀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必要前提,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重要配套保障措施,对于贯彻《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精神,有效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试点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健全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试点工作实际以及《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分工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完善特邀调解名册工作机制,为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改进名册建立模式。试点法院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针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不同特点,区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分别管理、统筹使用。

  三、明确特邀调解组织入册标准。试点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参考下列因素确定特邀调解组织的入册标准:(1)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2)有明确监督管理机构;(3)持有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4)有调解组织章程和工作规则;(5)有开展调解工作的经费;(6)有必要数量的专职调解员;(7)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8)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试点法院可以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规定专业调解组织的加入条件。

  四、明确特邀调解员入册标准。试点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参考下列因素确定特邀调解员的入册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3)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4)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未加入任何调解组织、以个人名义开展调解工作;(6)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相关主管机构已经建立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的,试点法院可以直接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作为入册标准。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