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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 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 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6) 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7) 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8)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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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 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2)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 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4)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5) 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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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件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1) 房屋产权凭证;(2) 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3) 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4) 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5) 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6) 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7) 其他证据。(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 房屋产权凭证;(2) 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3) 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4) 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5) 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6) 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7) 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8)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9) 其他证据。(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1) 房屋产权凭证;(2) 房屋租赁许可证;(3) 房屋租赁合同;(4) 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5) 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6) 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7) 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8)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9) 其他证据。(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1) 房屋产权凭证;(2) 房屋租赁合同;(3) 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4) 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5) 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6) 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7) 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8)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