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14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35号
您提出的《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可避免劳动者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导致本人及其家庭陷入贫困。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职责职能,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
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金条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之一。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领金条件是在20年前就业不充分、国有企业就业为主、职工变更单位不经常、基金结余不多的情况下制定的条件。将失业原因与领金条件挂钩,在当时有其现实意义,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步和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企职工集中下岗分流阶段的结束,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劳动用工主体逐渐多元,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多样,职工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新形势下,在执行该领金条件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一些问题。我们通过到多地走访、组织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实际操作中,确实会出现如您所提问题,即一方面,有些离职人员为了能享受失业保险金,采取旷工、打架等故意违反公司制度的方式逼迫用人单位辞退,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管理难度,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参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规避规模性裁员规定的制约,常以减薪、调岗等方式逼迫职工主动辞职等现象。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也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
对该项领金条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各方提出的意见,我们进行了深入研究。您提出的“主动离职且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再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恶性违纪视情考虑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细化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我们总体认为可择机对该项条件作出适当调整,扩大受益范围。主要理由:一是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保障更多失业人员能够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在理论上,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维护参保职工履行了缴费义务后应当享受的相应权益。三是在制度功能上,适当扩大受益范围,保证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基本功能的发挥。四是在执行效果上,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该项规定而采取种种非常手段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