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真实性是对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要求,而具备“证据能力”还要考虑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即关联性。只有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才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组成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证据满足了三性要求,法院就会支持当事人该证据对应的事实主张,法官依然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再确定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1.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时,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形式有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证据是否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即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例如,《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就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规定了特殊的形式要求。
(3)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此规定,侵犯个人隐私的偷拍、投摄等证据,均会因违法获取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
证据真实性包含形式是否真实和内容是否真实两个方面。形式是否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是否真实,例如当事人手写的文件,只要确实系当事人手写,并非伪造,那么无论内容所述如何,该证据的形式即为真实的;而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指证据所载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即是否与案件事实情况一致。
最终证据的真实性与否,实际应依照内容判断,形式是否真实仅为内容是否真实的考量因素之一,是整个证据具备真实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在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时,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证据是否存在原件、证据来源是否清晰可以验证;
(2)证据本身内容是否违反逻辑,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
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内在的联系,关联性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的强弱。证据关联性包括两个要素:第一,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相关性;第二,证据本身可以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关联性的质证一般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即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质疑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系,或者即便有关系,也很难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本身的存在可能性。
三、各类证据的质证实务要点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笔者结合实务要点分类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陈述
1.由于该部分证据一般涉及多个事实,需要特别注意质证时不要遗漏事实,可以首先就事实发表总体的明确质证意见,再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具体事实,进一步发表认可还是否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