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遇有法定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和书面作证的质证方式有所不同。
3.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4.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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