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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举证技巧与注意事项-西安律师
来源:劳人社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00天前 | 7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案件的举证技巧与注意事项-西安律师

2.对于该部分中不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佐以证据及时、慎重地向法庭提出充分理由,避免没有目的没有证据地“为了反对而反对”,这样会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


(二)书证、物证

对书证、物证进行质证时,除非上文提到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因此,质证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交原件,然后才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不能提供原件的证据原则上应该拒绝质证。

如果对方确实不能提供原件,同时法庭要求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在核对笔录时必须确认是否在笔录中明确了所发表质证意见的前提。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通过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这些证据的展示方式一般是通过打印截图提交法院,另一方当事人即便在开庭前取得对方提交的证据,也难以进行有效判断,因此质证环节就尤为重要。


1.需要核查该类型证据的原始载体


对该类型证据进行质证时,首先需要核查原始介质,例如手机短信、微信等需要核查原始手机,再来判断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容易被篡改、复制、剪辑,一旦丢失原始介质,就难以确保真实性。因此在相对方没有出示该类型证据原始介质的情况下,一般应主张不予认可。


2.需要核查证据所涉主体是否真实


民事诉讼中,无论是短信、微信还是电子邮件,都涉及到案件相关主体。而且一般主体在证据中仅体现为账号或者图像,那么该账号或者图片究竟是否为所主张的主体,就是质证中的重要一环。如果证据中的主体双方根本不存在或无法查实身份,则有很大可能该证据本身是伪造的,不具备真实性,也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该类型证据质证,应重点核查所涉主体是否真实,尤其是一旦账号所载系统并非以身份证实名注册、或者无法证明系统具有严格的身份验证机制,可以认为无法确认往来主体身份,而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除非举证方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不会被法院确认。


3.需要核查证据内容是否完整


由于电子往来往往是大量的、连串的形式,具有内容多、易修改的特点。即便是真实的往来,通过有选择、有目的地提交举证,也可以达到虚假的证明效果,举证方往往不会提供完整的证据内容,因此审查证据的完整性也很有必要。


以电子邮件为例,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所提交证据的前后邮件,或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恶意删去了某邮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IT的技术恢复;再例如若存在录音、录像类型的证据,可以要求其提供完整、未经剪辑的文件,而不能认可进行技术剪辑、拼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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