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律师咨询免费网!

律师咨询免费网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民事案件的举证技巧与注意事项-西安律师
来源:劳人社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69天前 | 66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案件的举证技巧与注意事项-西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凭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应被视为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否则意味着相关纠纷中,劳动者完全无需提交任何证据,而应当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各方举证难度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就开除这一问题,劳动者主张解雇补偿金请求权时,仅需要就解除劳动关系本身承担证明责任,而基于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则在所不论。用人单位如果提出抗辩,则需要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此处即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工伤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就不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其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中,一人公司股东就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耐用商品、装饰装修服务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就瑕疵不是由其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四、关于举证责任减轻的规定

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并不限于倒置或转移,还包括一系列层次不同或程度不等的调整方法。在这一方面,侵权法上的过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领域。由于加害方的过错的主观性质,被害方一般较难对此进行成功举证,于是经由司法实践而后通过立法而发展出了旨在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的一系列方法。


1.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加害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受害方无需对加害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彻底解除了受害方对加害方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此作出一般规定,具体规定包括:

(1)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