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民事诉讼中还有针对类型行为的特殊规则,主要包括:
1.诉讼上的自认,即对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进行自认的情况下,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2.免证事实,即当事人对主张中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不需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六、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1.及时举证
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
(1)原告举证
(2)被告举证
(3)科学举证
A.代理人应当寻找与代理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主体,己方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己方应当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B.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如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进行分类和编号,并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具体而言:
a.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
b.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c.对证据目录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d.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在举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b.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c.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d.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e.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1)围绕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进行举证,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是应当把握好举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