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证据虽然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但也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于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5.彼证我用
若己方的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处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于此情形,该如何处理?
(1)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2)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3)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处,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当事人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己方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1)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2)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3)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对己方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进行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1)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2)书写举证提纲和应对提纲。
七、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2.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3.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
八、关于证人证言的举证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即都可以作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