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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举证技巧与注意事项-西安律师
来源:劳人社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00天前 | 78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案件的举证技巧与注意事项-西安律师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1)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2)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1)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

(2)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2)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得到法庭批准。

(3)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十、 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否则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证据规定》第九十八条)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证据规定》第十九条)


十一、举证期限问题

举证期限是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间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采纳证据,或者虽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或罚款,故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必须特别关注的期限。


与旧《证据规定》一致,2019年修改的新《证据规定》仍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条款排编于第三部分,但有大篇幅的内容删减、修改及新增,其中修改条文5条,新增条文3条,保留旧《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2条。


1.保留答辩期规定

新《证据规定》保留答辩期的规定,即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修改举证期限


举证通知书不再要求和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审理前准备阶段送达当事人即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不得超过7日。


3.逾期举证不视为直接放弃举证权利


旧《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等内容,新《证据规定》予以删除,即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由人民法院责令说明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采纳但予以训诫或罚款;此意味着逾期证据仍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其他当事人发表“不予质证、举证人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不应组织质证”或类似其他质证意见,不具有有效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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