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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19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城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需扣车处理的,应当先予卸载,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虚报量每吨四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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