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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39天前 | 2400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商务、城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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