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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修正)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85天前 | 2870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修正)

  (2006年7月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理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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