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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1)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39天前 | 2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1)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1年2月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下列原则”。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款修改为:“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将第十五条中的“调查研究”修改为“研究”。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调查研究”修改为“研究”。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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