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律师咨询免费网!

律师咨询免费网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40天前 | 2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律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应急、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