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21修正)
(2018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运营安全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公众日常出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含电车)等交通工具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编号、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包括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首末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台、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油气电供配设施以及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公共交通智能化设备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场站用地、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客运方式出行。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市场监管、城管、人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