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改革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正)
(2008年1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改革创新工作,实现西安率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下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司法工作的创新;
(三)开发区体制机制的改革和管理服务方式、方法的创新;
(四)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本条例所称改革创新是指本市范围内体制机制的变革和工作方式方法的首创活动。
第三条 改革创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支持有利于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工作创新。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参与改革创新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国家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市、区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改革创新。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
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负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体制改革工作的部门,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府职责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全市性改革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重大改革创新方案;